|
|
|
|
|
| 律师事务 |
| |
| |
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2月19日 |
|
| |
|
|
|
(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符合规定的律师。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 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二)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4、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示、诱导当事人行贿; 5、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统一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3、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 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给予处分。 (四)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100元;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每件不超过200元;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协商收费。 二、代写法律文书。 代写诉讼文书以及制作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每件不超过2000元; 2、起诉阶段每件不超过3000元; 3、一审案件每件不超过4000元;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5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减收费。 6、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二审案件收费标准1000—5000元; 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二审案件收费标准可以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四、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不超过3000元;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经与当事人协商,可以在以上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0%。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六、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每件收费1000—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收费。争议标的在10000万以内的,每次收费1000元;争议标的在10000元以上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