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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审批程序
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年1月4日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审批程序

  一、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中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条件进行审核,对拟同意的,报地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地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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