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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管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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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东行署:http://www.haidong.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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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 二、办事程序:⑴建设单位或县水利局申请,与已填制好的“开工报告”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报市水利局;⑵市水利局审批。 三、申报材料:⑴建设单位或县水利局的申请文件;⑵已填制好的“开工报告”表;⑶能够证明已满足前期工程要求的其他附件 四、收费标准:无 五、许可形式:开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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