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办事程序:招标单位行文上报市水利水电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三、申报材料: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四、收费标准:无 五、许可形式: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