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小区物业费定价备案的事宜
留言用户:0510    留言时间:2021/1/13 21:17:51
 
来信内容:
  您好,想咨询一下,海东市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费用定价处于 东发改价格【2019】4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且已在海东市房产管理局进行物业备案。除此外,是否还需要在其他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请工作人员予以解答,谢谢!
回复情况: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网民留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现答复如下:
       尊敬的张先生:根据海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海东市平安区、乐都区住宅物业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东发改价格〔2019〕401号文件精神,物业费主管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果您已经在海东市房产局进行了物业备案,那么就不需要到其他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感谢您对海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民留言栏目的关注和支持!承办单位: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