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
根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正常产假为188天,若是难产的增加难产假15天,请问我市是否按此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若不按此执行请问具体文件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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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海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章第十六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 妇女生育假(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妇女,生育假(产假)均为188天。生育假(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请详细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0972-8615728)。 感谢您对海东市人民政府网站的关注和支持! 承办单位:海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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