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映互助县红崖子沟鑫茂驾校违法占地的问题
留言用户:hxd831122    留言时间:2020/11/28 14:14:01
 
来信内容:
  不符合S9指其它交通设施用地!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非法租赁农田在村庄内建设教练场地,对当地村民出行造成安全隐患。希望政府抓紧时间取缔,拆除!
回复情况: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市长信箱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互助县自然资源局调查,现答复如下:
       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专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反映的教练场地位于互助县红崖子沟乡担水路村,教练场为海东市鑫贸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修建,法人为杨万祝,通过询问杨万祝得知,其修建教练场的土地是耕地,是从担水路村村民处租赁而来,未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仅持有营业执照。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的修建教练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11日向海东市鑫贸驾驶员陪驾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互自然资改字[2020]04号),责令该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将对该公司违法修建的驾驶员培训场地予以强制拆除,届时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该公司自行承担的通知。下一步,在限定期限到期后,自然资源局将依法对该驾校进行查处,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予以拆除。
       感谢您对海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栏目的关注和支持!承办单位:互助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