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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20161221日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指出,要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明确要求:到2020年,全国46个重点城市要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202011月,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76号),明确指出:2020年,海东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海东市市辖县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西宁市作为全国试点城市之一,2017年起持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目前已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体系。海东市作为新型城市,目前正处于迅速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人口迅速集聚,生活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但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较为单一,生活垃圾资源利用和减量化处置水平较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定工作方案,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已成为当前我市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也是建设青藏高原山水田园绿色生态宜业宜居城乡统筹新海东,实现在兰西城市群节点崛起的内在需求和必要途径。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

(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76号)。

三、主要内容

《海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主要由总体要求、组织机构、重点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五部分组成,其中:

(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要求:

1.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思想;

2.海东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目标任务:

2021年,海东市核心区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乐都区、平安区各2个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海东工业园区、民和县、互助县、循化县、化隆县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023年,平安区和海东工业园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海东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成并运行;乐都区50%以上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区;民和县、互助县、循化县、化隆县基本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和标准体系。

2025年,平安区、乐都区、海东工业园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民和县、互助县、循化县、化隆县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明显提高。 

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它垃圾四分类方式。

(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城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县(区)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的海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

(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重点任务:

  1.构建全程分类体系。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建设投放收集设施,建成转运回收体系,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和终端处理设施。

2.强化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引导自觉分类处置并推动源头减量分类。

3.培育分类习惯。做好校园教育,开展志愿活动,积极动员家庭参与,深入推进“共同缔造”。

4.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标准,强化项目资金支持,创新体制机制,营造良好舆论,加强考核督导。

(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分工:

各县(区)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城管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等24个市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全力推动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五)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相关要求:

统一思想、明确目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精心组织、强化督查,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全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实施时间

《海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于2021118日印发并施行。

 


相关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