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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东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规定》解读
 

为深入推进海东市食用农产品安全规范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修订了《海东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一、 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青农质【2021】266号)相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2016年制定公布的《管理规定》,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 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在沿用2016年《管理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1.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2016年《管理规定》第二条中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2016年第六条、第七条进行了修订,明确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批发市场开办者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法定义务职责。

  3. 依据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青农质【2021】266号)相关规定,对2016年第九条、第十条进行了修改。

  4.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快速检测制度》对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了修订,对食品快检室的环境、设备、检测试剂、检测人员、检测对象进行了明确。

 

 

 

2023年6月12日

 

相关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