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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文件精神,加强和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更好地服务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前期调查摸底、积极推进的基础上,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

东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试行)》,办法中按照“区别情况、分类实施”的原则,对十三类无户口人员问题分类制定了户口登记办法,保障我市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工作目标。

一、《实施办法(试行)》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近年来,市公安局持续推进户政领域“我为群众办实事”走深走实,紧贴群众需求,充分调研掌握无户口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于2023年5月初着手起草《海东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试行)》,5月25日以来,分四轮书面征求市政府领导,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妇女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家单位及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各县(区)公安局、河湟公安分局意见建议,并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9月上旬全面完成《实施办法(试行)》起草工作。

二、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明确的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要求,应当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主动作为、依法办理、规范管理,按照积极稳妥、先易后难的原则,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类实施户口登记政策全力推动无户口人员依法依规登记户口。同时,加强与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配合、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稳步推进无户口人员全部纳入实有人口管理和“动态清零”,严防涉及无户口人员冲击社会道德底线案事件和重大负面敏感舆情发生。

三、《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至第六条。设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责任、议事原则等内容。

(二)第七条至第十九条。设置了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未成年父母双亡的无户口人员;依法收养未成年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未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未成年人;流浪乞讨人员;被法院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在本市稳定居住,无法确定原籍的无户口人员因智力不健全或患严重精神疾病说不清原籍和身份的无户口人员;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原因形成的十三类无户口人员解决户口问题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三)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设置了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被举报投诉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设置了办法解释部门、实施起始时间和有效期限。

 

相关文件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