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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3〕92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2日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2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6日

 

海东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东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生活或原籍在海东市行政区域内的无户口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区别情况、分类解决”原则,对十三类无户口人员分类实施户口登记政策,统筹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医疗、教育、收养、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协同推进。

第四条 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确保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合法、有序、规范。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管理相关工作,对无户口人员的申请落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事实明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村(居)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条 疑难户口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按照“一人一案、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政府各相关部门、机构共同研究解决无户口人员疑难户口登记问题。

由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会同相关议事单位按照“提前通知、充分讨论、事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纪要”的程序进行疑难户口问题集体研究决策,经审议决定同意落户的共同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公安派出所依据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切实保障每个公民合法权益。

其中涉及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落户的未成年人户口登记事项,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政、妇联、教育、医疗、社保、卫健、妇儿工委等相关单位和机构,集体研究解决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落户的未成年人落户、监护、救助等一揽子问题,公安派出所依据集体审议研究的落户意见办理户口登记,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在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八条 未成年父母双亡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抚养人居民户口簿,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具备抚养能力的成年兄姐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出生医院、机构的住院记录。如抚养权有纠纷的,还应提供法院抚养权判决书。

第九条 依法收养未成年人,可以凭《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 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落户的未成年人,在事实抚养地居住1年以上,无法确定生父母信息或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事实抚养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民政、妇联、教育、医疗、社保、卫健、妇儿工委等相关单位和机构调查核实并集体审议研究后,先行在事实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未成年人,凭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社会福利机构登记花名册、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受意见,以社会福利机构的名义统一在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二条 流浪乞讨人员,凭县区级人民政府落户安置批复和民政部门落户安置告知函,在公办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三条 被法院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四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在我国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十六条 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在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在本市稳定居住,无法确定原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提供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材料或认定承诺,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八条 因智力不健全或患严重精神疾病说不清原籍和身份的无户口人员,共同居住人、监护人提供申请书、落户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或认定承诺,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在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因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原迁出户口在本市的,可以凭虚假户口注销证明在原迁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但经公安机关查实,原迁出地户口仍为虚假的,坚持“去伪存真”的原则注销虚假户口。原迁出地虚假户口被注销的,当事人可以凭真实落户材料重新向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根据我市户口迁入现行政策,将真实户口按政策迁入本市。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疑难户口管理台账,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落户未成年人每年开展常态回访不少于2次,将申报、研究、审批、回访等情况逐一登记在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和机构工作中发现无户口人员涉及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家暴虐待妇女儿童的,应当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查实,联合多方落实解救、安置、帮扶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东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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