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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2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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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8日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8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通知》(青政办〔202355号)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着力解决多头监管和重复检查等问题,切实提高政府监管效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有效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高效管好一件事”为目标,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高效协同,突出关键环节,加强技术运用,形成条块结合、职责明晰、高效联动、业技融合的一体化监管体系,精准实施有效监管,提高综合监管效能。2023年底前,建立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做好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工作

(一)编制公布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在部分领域,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按市、县区两级分事项编制公布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对纳入清单的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建立综合监管机制,统筹制定综合监管工作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对照《海东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结合本地实际,于202311月底前编制公布《xx县(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并依据《实施清单》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202312月底前,各县区、各部门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

(二)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规则和机制。按照“谁牵头、谁发起”的原则,市、县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202311月底前分事项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一事项一方案”),明确监管领域、监管流程、监管方法、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建立健全议事会商、联合执法检查、监管信息共享等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统筹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新兴产业,各部门要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失信惩戒机制。

(三)加快信息互通共享。依托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联通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信息库,按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要共享有关审批和监管数据。相关部门要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事项风险监测、协同执法等业务需求,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着力打通数据壁垒,积极推动部门监管业务系统、信用中国(青海海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与省级“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实现规范执法、全程留痕。

(四)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创新示范工作。2023年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监管事项发起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对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市场主体监管预期。各县区、各部门要以“高效管好一件事”为目标,积极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等改革,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场景应用、业务协同,形成行业综合监管体系。

三、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把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作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对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提高监管保障能力,加大资金投入,配置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必要设施设备,聚焦跨部门综合监管中的难点、堵点、痛点,定期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构建高效协同运行机制,确保责任明确、保障到位、任务落实。

(二)强化宣传培训。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的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推广跨部门综合监管的经验做法和成效,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为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把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切实加强督查,及时发现、整改工作推进中的问题。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在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

1. 海东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共23项)

2. ××县(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样表)

 

 

             2023116

 

 

 

 

 

 

 

 

 

 


附件1

海东市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共23项)

序号

监管

事项

监管部门

检查事项

设定依据

检查

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

层级

1

学科类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教育部门

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第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第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

校外培训机构

现场检查

市、县区

配合部门

文化和旅

游部门

对文化艺术、研学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第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

科技部门

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第3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第6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

体育部门

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

《全民健身条例》第3

1

学科类培训机构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综合监管

配合部门

市场监

督部门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商标、广告、登记注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4条、第38条、第39条、第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2

校外培训机构

现场检查

市、县区

 

公安机关

对校外培训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

民政部门

对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

卫生健

康部门

对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五部分

消防救

援机构

对校外培训机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

2

民办学校

发起部门

教育部门

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3条、第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

民办学校

综合监管

配合部门

卫生健

康部门

对民办学校卫生健康情况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8

公安机关

对民办学校安全防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

民政部门

对民办学校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

2

综合监管

配合部门

市场监

管部门

对民办学校商标、广告、登记注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4条、第38条、第39条、第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第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第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

民办学校

现场检查

 

市、县区

 

消防救

援机构

对民办学校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

3

涉爆安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公安机关

对民爆从业单位许可信息与现场一致性情况、治安保卫制度、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防范情况、安全作业制度执行情况、流向查验登记制度执行情况及以往记录的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第4

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及爆破作业单位

配合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第4

市场监

管部门

对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第48

邮政管

理部门

对寄递行业严格落实三项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3条、第4条、第11

4

涉危安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公安机关

对危险化学品购买使用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

剧毒、易制爆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燃放及零售企业

配合部门

应急管

理部门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

市场监

管部门

对营业执照规范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第37条、第4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0

邮政管

理部门

对寄递行业严格落实三项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第3条、第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

5

殡葬服务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民政部门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殡葬管理条例》第3条、第18条、第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5条、第33

殡葬服务机构

现场检查

市、县区

配合部门

自然资

源部门

对公墓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

管部门

对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价格公示,其他价格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

林草部门

对公墓使用林地、草地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第38条、第66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第40

6

养老服务领域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民政部门

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业务指导的监督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55号)附件

养老服务机构

配合部门

发展改

革部门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

对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

对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部门

对院校外和技工院校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检查

7

员工录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

障部门

对就业登记、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卡申领、档案的接收和传递事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青海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1107号)第34条、第38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84

《工伤保险条例》第2

《失业保险条例》第2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

用人企业

现场检查

 

数据核查

市、县区

 

配合部门

医疗保

障部门

对职工参保登记(基本医疗保险)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

公积金

管理部门

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检查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4条、第37

8

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对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燃气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5条、第15条、第22条、第41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配合部门

市场监

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0

商务部门

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用气责任的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第4部分

《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条第3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联合印发青海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第5条第7

消防救

援机构

对城镇燃气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

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交通运

输部门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车辆管理、动态监控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53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4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2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4条、第5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现场检查

市、县区

配合部门

生态环

境部门

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52

应急管

理部门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24条、第5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7

市场监

管部门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0

公安机关

对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5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

税务部门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涉税事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53

10

道路运输新业态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交通运

输部门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和车辆管理等监督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第3款、第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5条、第33

道路运输新业态

企业

配合部门

公安机关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

市场监

管部门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涉税事项的监督检查

通信管

理部门

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第31条、第32

网信部门

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第31条、第32

11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商务部门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4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机动车维修业户

现场检查

市、县区

配合部门

公安机关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

生态环

境部门

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9条、第26条、第85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商务部门对回收拆解企业按国家标准和规定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将车辆识别代号、动力蓄电池编码、型号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40条、第49

市场监

管部门

对在拆解或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53

交通运

输部门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等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5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53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6条、第51

12

单用途预付卡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商务部门

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督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5条、第7条、第12条、第29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第38

单用途预付卡使用单位

 

现场检查

 

市、县区

配合部门

市场监

管部门

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6条、第49

对各类市场主体合同欺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6条、第12

对经营者未按照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第56

税务部门

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税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6

13

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商务部门

对成品油市场综合许可、规范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5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21

成品油经营企业

配合部门

市场监

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第15条、第35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第5部分第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0

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第6条、第18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条、第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1

对使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8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3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8条、第15条、第16

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5

税务部门

对成品油市场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

13

 

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

配合部门

应急管

理部门

对加油站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

成品油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市、县区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落实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条、第9条、第6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

对加油站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的监督检查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

对涉危安全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

生态环

境部门

对加油站等地下油罐使用双层罐及防渗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0

气象部门

对加油站防雷装置的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23

消防救

援机构

对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

卫生健

康部门

对成品油市场职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9

自然资

源部门

对项目审批建设情况及相关手续办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11条、第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条、第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50

对项目用地审批及违法行为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1条、第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8

13

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

配合部门

人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部门

对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第89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3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第26

县区

对社会保险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7条、第86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第24

14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

游部门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条、第32

歌舞游艺娱乐场所

现场检查

市、县区

 

配合部门

公安机关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条、第32

卫生健

康部门

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卫生状况、卫生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0

15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

游部门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取得、公示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6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配合部门

税务部门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税事项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第57

公安机关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存在涉黄、暴力等非法文化产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3

16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应急管

理部门

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企业

现场检查

市、县区

配合部门

市场监

管部门

对危险化学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0

公安机关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的监督检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34条、第3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

生态环

境部门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

气象部门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及易燃易爆场所防雷防静电装置的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2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23

消防救

援机构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

17

野生动植物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林草部门

对非法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食用、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

涉及野生动植物的市场主体

配合部门

公安机关

对非法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食用、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

市场监

管部门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食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

17

野生动植物综合监管

配合部门

网信部门

对相关单位就非法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食用、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制品等活动开展网上舆论宣传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

涉及野生动植物的市场主体

现场检查

市、县区

交通运\

输部门

对通过道路客运站、货运站进行非法运输、携带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第35条、第3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条、第53

海关

对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第35条、第36

邮政管

\理部门

对非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农业农\

村部门

对非法猎捕(采集)、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18

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市场监\

管部门

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0

学校(幼儿园)

配合部门

教育部门

对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督检查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7

卫生健\

康部门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9

19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医疗保

\障部门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条、第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87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条、第2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现场检查

市、县区

配合部门

卫生健

康部门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条、第78条、第8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第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1条、第5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5条、第33

市场监

管部门

对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的监督检查

对执业药师、药品流通、药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

对各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等犯罪行为的监督检查

20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市场监

管部门

对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

对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第58

配合部门

医疗保

障部门

对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6

21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市场监

管部门

对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配合部门

医疗保

障部门

对医保基金使用的检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6

卫生健

康部门

对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第71

22

药品零售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市场监

管部门

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9条、第100

药品零售企业

现场检查

市、县区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14

配合部门

医疗保

障部门

对医保基金使用的检查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26

23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地震部门

对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5条、第34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4条、第16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7

建设工程

配合部门

发展改

革部门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76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4

《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第19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对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

输部门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水利部门

自然资

源部门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综合监管

配合部门

发展改

革部门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审查的监督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3

《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1

《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第18

交通运

输部门

水利部门

自然资

源部门

交通运

输部门

对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的监督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4

水利部门

附件2

xx县(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

(样  表)

序号

监管事项

监管部门

检查事项

设定依据

检查

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

层级

1

xxxx监管

发起部门

xx

xxxxxxxxxx的监督检查

xxxxxxxxxx法》第xx

xxxxxxxxxx条例》第xx

(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xx企业/

行业/机构

现场检查

县区

配合部门

xx

……

……

xx

……

……

xx

……

……

2

xxxx监管

 

发起部门

xx

……

……

xx企业/

行业/机构

现场检查

县区

配合部门

xx

……

……

xx

……

……

x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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