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精神,在全市规范开展老年人经济、身体和服务需求等评估工作,进一步夯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础,提高工作标准化、精细化水平,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拟定的《海东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3月14日
海东市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精神,夯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基础,不断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为核心,利用低收入核对机制和老年人健康档案,对老年人经济、身体、居住状况及养老服务意愿进行筛查评估,掌握需求情况,确定服务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资格等,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完成全市高龄、失能(伤残)、贫困、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空巢(独居、农村留守)等特殊和困难老年人的数量、分布、服务需求情况筛查;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对现有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进行评估。依托青海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市、县(区)养老服务评估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
(三)基本原则。
1. 依规评估原则。开展评估活动要符合国家评估规范,符合程序要求和规定标准,不得出现违规情况以及与本方案不符的评估行为。
2. 公平公正原则。对全部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筛查评估,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老年人基本养老情况。
3. 信息保密原则。保护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家庭和个人筛查评估信息安全,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公开和泄露,按规定需要公示的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公开。
二、筛查评估对象
(一)筛查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中高龄、失能(伤残)、贫困、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空巢(独居、农村留守)等特殊和困难老年人。
(二)评估对象。纳入2016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经济困难和80岁以上老年人。
三、筛查评估内容
(一)筛查内容。(1)失能(伤残)老年人的数量、分布,按60—64岁、65—79岁、80岁以上分别统计;(2)享受城乡低保老年人数、城乡散居特殊和困难老年人数;(3)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空巢(独居、农村留守)老年人数及分布;(4)高龄津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发放人数;(5)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1)身份特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地、家庭住址、婚姻状况等。(2)经济状况,结合低收入核对机制,调查评估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3)居住状况,实地查看评估对象居住状况,掌握其日常生活和照护情况等。(4)能力状况,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规定,核查评估对象健康状况,从日常生活(生活自理能力)、精神状态(精神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等方面综合评估,做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等能力等级判断。(5)需求评估,实地调查了解评估对象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紧急救助或其他服务需求。
四、评估组织和人员
养老服务评估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法人资格,有评估资质能力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也可由参加省、市级评估专门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的社会工作师、乡(镇)主管民政、卫计工作的领导以及民政干事、医务人员、社区(村)工作人员、参与开发青海省养老信息平台的人员等3人以上组成的评估组织,以乡(镇)为单位开展评估。市、县(区)民政、财政、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建复核小组,开展业务指导,提供人才支持,复核评估结果。为建立评估人员队伍,充实养老服务评估人员人才库,经培训人员要填写《海东市养老服务评估员审批表》(附件4)和《海东市养老服务评估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5)。
五、评估程序
(一)申请。由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海东市养老服务评估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相关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评估。评估组织(机构)对申请人身份特征、经济状况、居住状况、服务意愿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按评估对象情况,提出其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补贴等级,填写《老年人能力和需求评估手册》(附件2)。将评估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录入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评估人与申请人、评估复核人为近亲属或利益关系人的应回避。
(三)公示。经评估,符合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填写《海东市养老服务评估结果公示单》(附件3),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的纳入当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本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区)评估复核小组申请复核。
(四)监督。市、县(区)评估复核小组对乡(镇)评估结果,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方式按5%、10%比例进行检查;对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复核评估。
六、筛查评估补助标准
截至2016年底,全市有60岁以上老年人21.76万人,其中:特殊和困难老年人9.8万人(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3.32万人)、其他老年人11.96万人。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74号)和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财社字〔2017〕1460号)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2号)精神,对上述老年人进行筛查和评估。结合海东实际,经测算,确定筛查补助标准人均40元,评估补助标准人均60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6年,我市被民政部、财政部列入“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城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筛查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措施,立即组织开展筛查评估工作,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二)明确职责分工。老年人筛查评估是开展养老服务工作的基础,时间紧、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筛查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及时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评估人员培训和评估小组组建工作,指导筛查评估工作开展,提供低保、高龄补贴等相关数据,按评估工作情况支付评估费用;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评估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卫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评估人员培训和评估小组组建工作,指导评估工作开展;人社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评估人员培训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评估小组(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按时完成评估任务;村(居)委会负责组织有自理能力的评估对象按时进行统一评估;评估组织(机构)按要求开展评估,按时汇总上报评估结果。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区)民政、财政、卫计等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领导、各个岗位、每个环节。要加强工作督导,密切跟踪各乡(镇)工作进展,帮助解决筛查评估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按时按节点完成。筛查评估于4月25日前全面完成,并上报结果。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筛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措施,充分调动老年人积极性,为推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海东市养老服务评估申请表
2.老年人能力及需求评估手册
3.海东市养老服务评估结果公示单
4.海东市养老服务评估员审批表
5.海东市养老服务评估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