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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文字号: 东政办〔2017〕172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21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21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东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20日 

 

海东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 “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提升监管效能,提高食品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目的

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制度。

 二、约谈事项

(一)约谈对象

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二)约谈情形 

按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划分,主要为:

1. 各县(区)政府、乡(镇)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上一级政府进行责任约谈:

(1)未有效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

(2)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不当的;

(3)市、县(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末尾的;

(4)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

2.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进行责任约谈:

(1)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的;

(2)对本辖区内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不当的;

(3)对上级食药监管部门交办的重大食品药品案件或重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未能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

(4)食品药品安全书面下达的重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完成的;

(5)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

3.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 

(1)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能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2)责令整改到期后,拒绝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

(3)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后,当事人认识不到位,需要教育、督促整改的;

(4)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涉及辖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5)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6)经许可后不能持续保持食品药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的;

(7)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等级被动态上调的;

(8)其他有必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三)约谈方式

   1. 组织食品药品责任约谈至少安排3人以上;

2. 约谈人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3. 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

(四)约谈程序     

1. 组织约谈单位一般应提前2天以《责任约谈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责任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电话通知,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责任约谈;

2. 组织责任约谈单位应做好记录,形成《约谈记录》,约谈时应形成约谈记录,由约谈人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现场主持人签字确认; 

3. 被约谈单位应在责任约谈后15日内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责任约谈组织单位。约谈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4. 组织责任约谈时,可以邀请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约谈活动;

5. 责任约谈人员由主办人、协办人、记录人组成,主办人主持行政约谈工作,协办人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资料,记录人主要负责通知被约谈单位时间、地点、内容等工作,并做好责任约谈相关记录。约谈结束后将收集的相关视听资料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整改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6. 责任约谈主办人由约谈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协办人由约谈单位的办公室主任或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记录人由约谈单位的具体工作人员担任;

7. 责任约谈设立约谈室,约谈室内应设置被约谈人、主办人、协办人、记录人桌签。

三、约谈的后续处置

责任约谈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报主要领导审阅;各县(区)、乡(镇)政府将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年度评议、考核。被约谈对象对约谈要求敷衍应付或执行要求措施不力、不到位的,将启动问责机制。对企业的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不落实或不完全落实约谈要求的,由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资质等处理措施。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本制度由海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通知书

附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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